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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2年5月4日修正「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部分條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2年5月4日修正「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部分條文
聯播黃頁小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2年5月4日修正「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部分條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112年5月4日農水保字第1121865078號函,依據「水土保持法」第八條第二項,修正「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中部分條文,並自即日生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於民國85年8月6日發布實施,期間經歷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民國109年3月3日。但是為了更符合實務執行需要及配合法規修正,重新檢視植生調查、崩塌監測、水土保持技術及施工管理等內容,於民國112年5月4日公告修正相關條文,其修正重點說明包含以下幾點:一、修正植生調查樣區數量。(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二、增訂崩塌地監測方法。(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三、配合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三條第二項之修正,刪除水系密度、環境風險率計算方法相關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九條。四、修正建築用地開挖整地定義及新增挖方總量上限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開發利用之必要性及特殊性予以認定之但書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條)五、修正分期施工面積限制及增訂加強措施。(修正條文第二百零二條)附上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內容供參,詳細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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